协会章程
来源:江苏省经纪人协会 作者:江苏省经纪人 日期:2019-01-15
第一章??总??则
第一条??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经纪人协会。第二条??本协会是由江苏省从事经纪业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单位自愿组成的综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??本协会的宗旨:团结、教育、引导全省经纪人加强行业自律,完善自身建设,维护合法权益,交流工作经验,沟通业务信息,协调内外关系,增进友谊协作,提高经纪服务水平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促进江苏省经纪业健康、有序、快速发展,为江苏省“十三五”规划顺利实施贡献一份力量。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??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??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六条??本协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。
第二章??业务范围
第七条??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(一)?组织学习,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不断增强法制观念,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。
(二)?开展培训,促进经纪从业人员适应新形势、新业态、新发展,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经纪业相关工作。
(三)?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诉求,调解会员经纪业务纠纷,为会员排忧解难。
(四)?开展经纪业务研讨和情况调查,组织会员经验交流,破解经纪过程中的难题;深化运用互联网思维,建立会员共享的信息平台,为会员提供国家和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。
(五)?开展对外交流活动,有针对性地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社团的友好往来与合作。
(六)?搞好宣传,创设信息平台,编印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,加快信息化技术运用,拓宽宣传渠道,增强协会凝聚力、号召力。
(七)?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,开展“文明诚信经纪单位”创建工作。?
(八)?代表经纪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纪行业的建设意见,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。
(九)?讨论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业规约,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。
(十)承担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,依法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??会??员
第八条??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第九条??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?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?尊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(三)?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四)?自愿加入本协会;
(五)?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;
第十条??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?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?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(三)?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一条??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;
第十二条??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与协会保持互动联系,向协会反映情况,为协会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??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??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??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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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??组织机构
第一节??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??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第一节??会员大会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?第十七条??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,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??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??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%;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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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??理事会
第二十条??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。第二十一条??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在本地区经纪行业有一定知名度;
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,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??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??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?
(六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?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;
(十二)检查协会各机构的工作情况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??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五条??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??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%。
第二十七条??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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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??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??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除第五、七项以外的所有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????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条??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??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??经会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??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??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?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?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??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根据工作需要,提议设立地区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,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,并协调上述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、协会顾问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负责其他日常事宜,依据授权批准财务的收支。
????第三十七条???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????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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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??监事
第三十八条??本协会设监事2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第三十九条??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??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?第五章??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??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:(一)捐赠;?
(二)政府支付的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费用或资助;?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?
(四)利息;?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??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三条??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??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??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??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经秘书长审定。
第四十七条??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??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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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?章程的修改程序
?第四十九条??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?第五十条??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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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??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??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(五)其他依法须终止的情形。
第五十二条??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三条??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??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??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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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??附??则
第五十六条??本章程经2016年4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第五十七条??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??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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